⒈ 阐发义理。
引三国 魏 曹植 《求通亲亲表》:“左右唯僕隶,所对唯妻子,高谈无所与陈,发义无所与展。”晋 杜预 《<春秋经传集解>序》:“其微显阐幽,裁成义类者,皆据旧例而发义,指行事以正褒贬。”
和尚、道士等在举行宗教仪式时穿的衣服。
法院中专门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。
1.亦作"法仪"。 2.法度礼仪。
1.法度义理。
1.根据法律议罪。
1.谓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。
1.法令的意旨。 2.佛法的旨意。
1.病名。发于面部的一种肿痛。
1.产生议论。 2.提出建议。 3.交付讨论。
1.产生某种意念。 2.表现心意。 3.犹提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