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判以同等之罪。
引《宋书·蔡廓传》:“至於弃市之条,实非不赦之罪,事非手杀,考律同归,轻重均科,减降路塞, 钟 陈 以之抗言, 元皇 所为留愍。”
1.军人。
1.《后汉书.百官志五》:"﹝令﹑长﹑侯国之相﹞秋冬集课,上计于所属郡国。"刘昭注引胡广曰:"秋冬岁尽……丞﹑尉以下,岁诣郡,课校其功。"汉代指郡对属县官吏的年终考绩。后因以"郡课"借指基层地方官的治绩。
1.严密的法令。
1.严厉苛刻。 2.指文章严密深刻。
1.才智杰出的人。
1.橘花的雅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