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大拇指上歧生之指。
⒈ 大拇指上歧生之指。 《明史·广西土司传三·龙州》:“相 二子,长 燧,次 宝。
引相 枝拇, 宝 亦枝拇, 相絶 爱之。曰:‘肖我当立。’”
1.手指而目视之。语本《礼记.大学》:"曾子曰:'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,其严乎!'"后以"指目"谓众所注视或众所指责。 2.引申为瞩目。
1.每日计核主管事务的治绩。
1.犹统治,治理。
1.质朴。
1.梳洗。
1.投以目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