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布法令、条例等。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,将其研拟的法令规章、行政措施和所属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诸事宜,依法公布周知。
英issue; promulgate;
⒈ 亦作“颁佈”。谓公布、颁发法令、条例等。见“颁布”。
引宋 曾巩 《谢元丰三年历日表》:“窃以修人事者,必以正时;明天道者,在於治历。爰从颁布,俾一奉承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七一回:“宋江 当日大设筵席,亲捧兵符印信,颁布号令。”郭沫若 《洪波曲》第七章五:“《组织条例》是四月十二日颁佈的,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经过修改。”丁玲 《太阳照在桑干河上·写在前边》:“刚想写分土地第二部分,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颁布了,便参加了土地会议。”
⒈ 政府或高级行政主管机关将某项政令布告大众。
近颁发发布公布宣布
1.户部的别称。
1.户籍。
1.犹公布。 2.犹散布。 3.一种染以杂色的木棉布。班,通"斑"。
1.犹班列。指朝班的行列。
1.在朝职官名册。
1.木棉布。
略同‘半…半…’(多含厌恶意):~明~暗ㄧ~新~旧ㄧ~生~熟ㄧ~死~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