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捉拿。收存。
⒈ 捉拿。
引《后汉书·方术传下·刘根》:“太守 史祈 以 根 为妖妄,乃收执诣郡。”《陈书·毛喜传》:“子高 谋反,即欲收执,何为更如是邪?”
⒉ 收存。
引元 秦简夫 《东堂老》楔子:“这张文书,请居士收执者。”《三国演义》第一〇五回:“既丞相有戒约,长史可收执。”伍修权 《随访莫斯科及中苏关系初记》:“正式文本只印二份,将分别交两国政府收执。”
⒈ 捉捕、擒拿。
引《后汉书·卷八二·方术传下·刘根传》:「太守史祈以根为妖妄,乃收执诣郡。」《陈书·卷二九·毛喜传》:「子高谋反,即欲收执,何为更如是邪?」
引元·秦?夫《东堂老·楔子》:「这张文书,请居士收执者。」《三国演义·第一〇五回》:「既丞相有戒约,长史可收执。」
1.指钱物的收入与支出。 2.犹出纳。掌管钱物收入与支出的人。
1.捡拾。
1.收捕法办。
1.安置,安顿。 2.收藏。
1.授予官职。
1.授以意旨。
1.犹值班。 2.保持正直的品德。
1.忠于职守。
1.犹言守静。
1.坚守自己的志向。 2.谓女子不改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