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处以杖刑并革职。
引清 俞正燮 《癸巳存稿·书<芦城平话>后》:“傅櫆 参内阁中书 汪文言,即 休寧县 犯赃遣戍之库吏 汪守泰。六月,审确,杖革为民。”
1.杖刑与格刑。泛指刑具。
1.阻隔;隔阂。
1.阻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