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繁杂,烦重。
引《新唐书·杨凭传》:“于时 凭 治第 永寧里,功役丛烦,又幽妓妾於 永乐 别舍,谤议颇讙。”
1.繁杂。
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。包括直接实施犯罪行为,但情节较主犯为轻的人,也包括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,而以提供条件、排除障碍、窝藏包庇、毁灭罪证等方法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人。我国刑法规定,对于从犯,应当比照主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