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周代在王城郊野屯积的薪刍。
⒈ 周 代在王城郊野屯积的薪刍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委人》:“凡疏材,共野委、兵器与其野囿财用。”郑玄 注:“野委,谓庐、宿止之薪芻也。”贾公彦 疏:“案《遗人》云:十里有庐,庐有饮食;三十里有宿,宿有委;五十里有市,市有积。委积之中有薪芻。在野外,故云野委也。”
1.梵语Jh?pita的音译。也译作"茶毗"﹑"阇维"﹑"耶旬"等。意为焚烧。佛教称僧众死后之火葬。见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四﹑《翻译名义集·名句文法》。
打猎得到的做肉食的野生鸟兽,也指用以做成的肉食:野味之逊于家味者,以其不能尽肥。
1.见"曳尾涂中"。
1.曳尾涂中之龟。比喻甘贫贱而全身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