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编审·立局亲审》:“若别县民来此佃种,名曰寄庄,例不编丁,以彼县原有丁差也。止纳差银。”
1.指旧时茶商纳税后由官厅发给的运销执照。上开运销数量及地点,准予按引上的规定从事贸易。此制始于宋代,元﹑明﹑清仍之,清末渐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