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除名革职。
英dismiss, remove sb. from a position;
⒈ 谓剥夺冠服,革除功名。参见“褫衿”。
引清 周亮工 《祭毘陵吴俨若太翁文》:“赖先皇帝圣明,习臣素行,令回奏不加褫革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九回:“但查本人係廪生挨贡,不便追比,合详请褫革,以便严比。”
⒈ 旧时黜革生员,必先剥夺其功名与章服,称为「褫革」。
引《聊斋志异·卷二·红玉》:「生既褫革,屡受梏惨,卒无词。」《儒林外史·第九回》:「但查本人系廪生挨贡,不便追比,合详请褫革,以便严比。」
⒉ 革除。
例如:「褫革职务」。
1.知羞耻而归于正。语本《论语.为政》:"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"邢昺疏:"民有愧耻而不犯礼且能自修而归正也。"
1.指用革囊浮之于江的春秋吴人伍子胥。
1.上古特指象牙和犀牛皮。
1.池苑楼阁。
1.朝廷颁定的律法。
开除;革除:屡遭斥革|斥革功臣。
1.何首乌的别名。见明李时珍《本草纲目.草七.何首乌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