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恩准缓缴租赋。
引清 龚自珍 《地丁正名》:“我 仁皇帝 永免滋生人口之赋,并入他赋,有赐蠲、赐缓、赐賑而无赐復。”
1.宋代黥刑之一。在耳后刺环形。
1.亦作"赐圜"。 2.旧时放逐之臣,遇赦召还谓"赐环"。语本《荀子.大略》:"絶人以玦,反絶以环。"杨倞注:"古者臣有罪待放于境,三年不敢去,与之环则还,与之玦则絶,皆所以见意也。"
1.见"赐环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