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可充赌本的财物。
引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八:“郑十 道:‘若挨得进去,须要稍物,方才可赌。’”
1.《韶》乐和《武》乐。亦泛指高雅的古乐。 2.见"韶舞"。
1.舜时乐舞名。 2.亦作"韶武"。明代教坊司官职。掌管乐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