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参见:历官,历官。
⒈ 执掌历法的官员。
引《新唐书·历志三上》:“﹝ 开元 ﹞十五年,草成而 一行 卒,詔特进 张説 与历官 陈玄景 等次为《历术》七篇。”明 谢肇淛 《五杂俎·人部一》:“﹝ 唐公常 云﹞知死数又知活数,此吾之所以异於历官。”先后连任官职。 三国 魏 曹操 《遗令》:“吾歷官所得綬,皆著藏中。”晋 陆机 《谢平原内史表》:“入朝九载,歷官有六。”唐 白居易 《和<我年>》之二:“歷官十五政,数若珠纍纍。”
1.掌礼仪教化之官。
1.古代的法官。李,通"理"。
1.逐一地看。
1.治狱之官。
1.比喻美德或勋业。 2.瑰丽的景观。
1.华丽的楼馆。
1.指古代掌盐铁﹑酒榷﹑均输之官。
1.离宫。
1.指别离时所弹奏的管乐器。